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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2023/11/28 16:57  点击:[]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出版)、《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0号令)、《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四川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川科监〔20235号)、《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和学生,以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等其他人员同样适用。

第三条 本细则制定的目的是进一步健全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落实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常态机制。

第四条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达到标本兼治、惩前毖后的目的;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 在从事学术活动过程中,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应坚持严谨诚信、科学创新的学术风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有关规定,严守学术道德及学术惯例,遵守基本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五)对于在国家相关部门立项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等公开公布。

(六)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也称不正当的研究行为,指学术共同体成员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本细则所指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财政科研项目(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在研究成果、论文、奖励、专利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违反财政科研项目(基金)管理规定且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九)利用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十)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十一)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细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负责评估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推进学院学风建设,具体调查评判学术道德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 举报人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相关处理程序如下: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实名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及时上报学院学术委员会。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决定是否受理举报,并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及时通知举报人核实举报信息。

(二)举报受理后,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学院相关部门须积极配合。专家组自立案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调查结束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细则的规定以及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学院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的行为做出初步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应到会议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表决通过,上报分管院领导。

(四)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对初步认定结果及处理建议无异议的,报请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形成最终的认定和处理决定。

(五)当事人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初步认定结果及处理建议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会议决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学术委员会提起申诉。学术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学术委员会应当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建议,经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学校最终的认定和处理决定。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当事人对学校最终的认定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书面处理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嫌涉违反学术行为规范应从重处理;若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回避。

(六)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有关主管部门对学术不端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八)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五章 处  理

第八条 在学术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根据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呈报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行或并行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党纪、政务处分;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级、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五)开除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

第十一条 学院师生员工在学术活动中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其中属于党员的,根据情节轻重,上报学院党委建议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1)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3)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5)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3)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5)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6)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7)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十四条 被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行政职务的,其暂停、暂缓期限为1年至4年。期限届满,经被处分人申请,未发现其有新的违规行为,且其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可决定恢复或建议恢复其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并予以撤回。若当事人的学术不端行为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权益,则责令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对当事人因该学术不端行为获取的各种荣誉和利益依法依规予以取消或追回;学校无权取消或追回的,将相关情况报送授予机构。

第十六条 坚决打击恶意举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恶意举报人其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修订、完善本细则,并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和教代会审议后,上报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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