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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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版)
2023/12/12 16:5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为新时代学院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有效的学术支撑。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学术会员会组成人员为9人以上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1名。学术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学院科研所,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以及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委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自觉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全局观念,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治学严谨、公道正派,自觉维护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三)工作业绩突出,为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或课程骨干教师,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有良好学术声誉;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产生流程:经过教师自行申报和系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初步人选;科研所汇总初核后,提出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的初步人员名单,提交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学术委员会正式人员名单。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5年,可连选连任2届。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体现学术性和多样性,应配备一定数量青年教师。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

(五)学院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学术委员会行使学院所有学术活动开展前的伦理审核工作,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当征询学术委员会意见,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   

(二)设置或撤销;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六)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一)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

(二)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有交叉职能的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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