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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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2020/09/07 00:00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引导和鼓励学院教职工积极参加科学研究,特别是加强实务研究,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实战能力,以科研促教学,以科研促发展,切实发挥学院作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理论和实务研究基地作用,按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司法行政改革发展智库”的职能定位,把全面参与司法行政实务研究作为学院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使学院科研更加契合我省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需要,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司法行政理论研究主平台。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科研课题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负责科研课题审批,对科研成果进行鉴定,提供学术咨询服务。

第四条 学院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课题管理服务工作,制定课题规划和管理办法,发布课题指南,审查课题材料,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宣传推广科研成果。

第三章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课题包括院(市)级、厅级、省级、部级、国家级科研课题。课题级别具体划分为:院(市)级一般课题;院(市)级重点课题;厅级一般课题、省厅级重点课题;省级一般课题、省级重点课题;部级一般课题、部级重点课题;国家级一般课题,国家级重点课题。对级别不明确的课题,由学术委员会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认定。

第六条 学院教职工经学院批准参加各类学术会议被推选作大会交流发言或获奖论文,可按照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统计科研成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院发展需要,设立相关专项基金课题。如司法行政实务专项、教授专项、博士专项、青年基金课题等。专项课题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 因完成学院或上级相关部门指派任务,需要以课题形式立项的,由课题负责人书面报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同意,学术委员会审查备案。科研处发布立项通知,正式立项,立项时间为课题立项文件发布之日。

第九条 学院科研课题选题要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战略决策、紧扣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贴近司法行政工作实务,突出教育教改热点难点问题,突出前瞻性、实务性、应用性和可操作性。课题的评审主要以创新性、实用性、成果可转换性为标准。

第四章学院课题申报

第十条 申请院级课题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参研人员应当具有正确政治方向、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强实务能力。

2.课题负责人须为学院在职教职工,原则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参与过一项以上的课题研究。

3.一个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

4.每位教职工每年主持院(市)级立项课题不得超过2项,主持省(厅)级及以上课题不得超过2项。

第十一条 院级课题每年3月份开始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请,期限为一个月。由课题申请人填写《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课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有关材料交科研处。

第十二条 课题申报结束后,由科研处组织校内外理论和实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估、鉴定和审批。评审过程可采取远程视频评审和会议评审两种形式。课题评审结束后,科研处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对各申报课题分别提出是否同意立项建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发布课题立项通知。

第十三条 鼓励教职工跨领域、跨学科开展联合研究,鼓励与实务部门联合开展课题研究。

第五章课题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每个课题原则上设立负责人一人,负责人全权负责课题的管理工作,科研处对课题研究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立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按要求参加相关会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一个月内组织开题。

第十六条 课题重要活动、重要阶段成果和进展、变更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应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审批同意,科研处审核、备案: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课题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以上;

6.因故终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八条科研人员不得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且学术质量、实践价值低劣;

4.获准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5.违反课题研究规则的其它情况。

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术委员会撤销其课题负责人资格,二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其中违反1、2条规定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课题论文或调研报告原则上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因发表周期原因可滞后半年至一年)。实务性研究原则上应在省级以上主流(行业)媒体、报刊(内参)理论版上发表,或受到省厅主要负责人及以上级别领导的肯定性批示。因文章涉密不宜在刊物上公开发表,由课题负责人书面申请,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科研成果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后,课题组应填写结题报告,接受学术委员会的结题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或课题结题复印件。上述材料应在申请结题时一并提交给科研处。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认真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书面鉴定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学院科研课题原则上以一年为一个研究周期,自课题立项之日起进行计算。校外课题以下达部门要求为准。

第二十四条科研处对教职工申请的校外课题进行过程和资金审核管理。结题后,课题负责人需将课题结题证书交科研处备案。

第七章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科研经费需在预算范围内进行统筹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学院对教职工申报的各类课题提供相应经费资助或配套。计财处按照课题项目设置科目。计财处对课题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账核算。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算和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开支。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包括研究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租赁费及其他费用等。具体费用及占比如下:

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等(不超过总经费30%)。

会议费:会务费、会议场地租赁、会务用品、会议评鉴费等(不超过总经费的20%)。

劳务费:聘请课题外人员协助开展研究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20%)。

专家咨询费:聘请专家指导、评审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20%)。

资料印刷费:包括问卷、手册等印刷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

租赁费:设备、场地租用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0%)。

其 他:办公耗材、资料费、论文版面费、成果转化费、专利注册费等(不超过总经费的40%)。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由课题负责人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和使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八条学院对教职员工申报的校内外各级课题予以相应经费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院(市)级一般课题0.8万元;

院(市)级重点课题1.2万元;

厅级一般课题为2万元;

厅级重点课题为3万元;

省级一般课题为3万元;

省级重点课题为4万元;

部级一般课题为5万元;

部级重点课题为8万元。

国家级课题,经费资助标准,根据课题的具体情况,由学术委员会评议、认定后,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对于涉及国家重大战略、省委省政府、教育、司法中心工作,教育、教学、司法行政改革创新等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其他临时新增实务专项课题,学院作为主研单位、学院教师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学院给予资金资助或配套。校内项目或专项课题,以及不含经费的校外项目,学院给予相应经费资助。具体资助经费标准经由学术委员评议认定后,如果确需经费支持,可提出申请,学术委员会评议后,交院长办公会、院党委会审议后安排落实。

第三十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可以据实报销80%的课题经费。经学术委员评审合格,准予结题后,报销剩余的课题经费;审核不合格的,课题负责人应退回已报销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科研处按学院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管理课题经费。

第八章科研奖励及成果认定

第三十二条 科研处每年统计科研成果,并对科研成果进行评审,报经相关部门备案,并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鼓励教师科研成果的应用,特别是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政策参考。对于有突出贡献者,科研处报经相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自2020日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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